业委会成立后未获备案,穗花新村状告败诉 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是开会吗
2025-04-16海口市律师
向小明,海口市律师,现执业于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业委会成立后未获备案,穗花新村状告败诉
2007年2月12日,穗花新村业委会将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房管局不给小区的业委会备案,构成行政不作为。该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海珠区法院认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成立有监督管理的权力,海珠区房管分局认为业委会改选的程序不合法,不给业委会备案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穗花新村业委会败诉。
起因业委会成立后未获备案
穗花新村第三届业委会成立于2005年7月。一年多以来,穗花新村业委会一共向相关部门寄出了13份备案资料,但都没有在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完成备案。
今年2月12日,海珠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了穗花新村业委会状告海珠区房管分局一案。原告海珠区穗花新村业委会认为,第三届业委会换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海珠区房管分局对于原告的换届工作不予指导,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海珠区房管分局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跟法律规定有冲突,程序上有问题。被告表示曾两次收到过原告的申请材料,都给予了指示,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要求。 焦 点 代表表决算不算数
双方最大的争议就在业主大会召开和做出决定的法定人数上。穗花新村一共有800多位业主,当年有530位业主参与投票,选举产生了30名业主代表。随后,由业主代表开会通过了和,并选出了第三届业委会。
但这套程序在海珠区国土房管分局看来是不合规定的。该局表示,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规定:“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必须做到“一人一票”直接表决,代表表决不算数。
对这一说法,穗花新村业委会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字面上只规定了业主大会这一会议形式,但从实质上说,业主大会也是包括了业主代表大会这一形式。 判决 房管局履行了职责
近日,海珠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案中业委会向房管局申请备案时,房管局已经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作出审查,同时向业委会作出答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备案请求履行了职责,遂判决原告败诉。
穗花新村业委会接到判决后不服,决定马上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是开会吗
业主大会的决定虽然并非经过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甚至还会遭到个别业主的反对。为您整理的有关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是否是开会的内容如下: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方式包括两种,即集体讨论的方式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通常情况下,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的是集体讨论方式,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展示各方的意见。但是,对于一些问题,业主之间并没有争议,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能够节约时间和成本。
二、业主大会召开的较低投票权限定。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满足较低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定,从而尽量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保障所作出的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规定了较低投票权的限制,即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三、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条例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此,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既包括亲自参加的方式,也包括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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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召开业主大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决议。因而,业主大会决议的形成规则至关重要,这些规则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决议的合理性、代表性和科学性。业主会议的决议方法,各国立法都实行;多数决定;原则,但又主要有;普通多数同意方式;、;特别多数同意方式;和;一致同意方式;三种决议方法。 ;一致同意方式;要求决议须经全体业主全部同意方能有效,这种规定过于严格,仅适用于一般共有物业情形,不适合业主团体自治情形,我国物业管理法规立法不予采用。普通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用于普通事项的决议,是指出席业主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人数及所持有复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的合计超过总数的半数,该次业主会议即有决议能力,会议的决议经表决获得出席业主人数过半数或投票权过半数的同意后即可生效行之。;特别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指对涉及业主群体重要事项,为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依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出席业主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人数及其所持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的合计均达到或超过特定的界线,该次业主会议方有决议能力,会议的决议须经表决获得出席业主人数及其所持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均达到占总数的特定较高额度之同意,才能生效施行。
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决议分为两种,即一般决定和特殊决定。并且对它们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对于一般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即;普通多数同意方式;。而对于特殊决定,适用;特别多数同意方式;,即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决定的计算投票权的基准是不同的。对于一般决定,是与会业主的所持投票权为依据,而对于特殊决定,是以全体业主的投票权为依据。这是因为,特别多数同意的决议方式,指对涉及业主群体重要事项,须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
条例规定了特殊决定的事项,主要是涉及业主群体的重要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五、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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