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案 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介绍
2025-04-16海口市律师
向小明,海口市律师,现执业于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黄xx诉中国太平洋保险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案
原告黄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保险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转让应以保险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由于本案保险合同无效,故作为被保险人的广西化工公司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原告的行为无效,原告受让的保险单对作为保险人的被告不具约束力。
被保险人广西化工公司就该批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如前所述,应推定装载该批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运输途中失踪。该批货物所发生的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范围,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由于被告作为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承保的是一切险,故被告应对上述争议负举证,证明上述事故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范围。解决上述争议,必须根据保险单条款的约定。保险单背面条款第一条的规定,一切险的范围为: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各项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案所涉货物失踪是否属于;外来原因所致;,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没有列明;外来原因;的范围, 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批货物失踪不属于;外来原因所致;。因此,应认定上述事故是;外来原因所致;,上述事故属于一切险的范围。被告认为 ;本案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没有投保交货不到的附加险,所以不属于原告索赔的范围;,缺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本案中的保险单的约定,被告在广西化工公司支付保险费之后签发保险单,亦即保险费应在保险单签发之前支付。但事实上被告在广西化工公司没有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签发了保险单,这表明双方合意变更了保险单的约定。其后双方没有重新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广西化工公司应当在被告签发保险单后立即支付保险费。但广西化工公司事实上在被告签发保险单后没有立即支付保险费,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缴付保险费,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据此,在保险合同成立且保险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被告以;被保险人没有依照保险单的约定及时交纳保费,所以丧失了索赔的权利;为由,拒绝赔付,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关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方追偿的权利,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向承运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拒付或不承担保险;的主张,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790美元、其他诉讼费20,000元人民币,均由原告黄春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向本院预交的其他诉讼费10,000元人民币,本院不另清退,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介绍
核心内容: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为起诉、审查、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
1.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实质条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的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有代理人的,需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在规定书面起诉的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原告书写起诉状困难的,又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诉状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从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然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口头告知。
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就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加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勘察笔录。法庭辩论终结,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