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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2025-04-01海口市律师

 向小明,海口市律师,现执业于海南中萃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签订房产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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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竣工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比例数字有哪些


  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这些比例数字,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注意,稍微差一个百分数,很多东西就差了很多。


  三、如何签订补充协议


  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一是,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 二是,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三是,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 四是,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五是,应该明确装修标准。六是,明确退房的。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会装修房子,但是一旦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异致退房,就必须明确开发商的,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四、合同签订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一是查证。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二是房屋面积的条款。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三是房屋质量的条款。要详细地把质要求写进合同。


  四是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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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试行情况,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修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 市国让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市   局,与受让人____ ,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


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 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 ,建筑系数不低于 %。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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