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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能否重鉴?

2025-10-09海口市律师

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满意能否重鉴?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依据现场情况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并可能涉及车辆技术状况、人体损伤程度等方面的鉴定。如果一方或双方对初次出具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认为存在错误或者不公允之处,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提出重鉴申请时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可能不会被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鉴定费与保险理赔有何关联?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鉴定费是用于确定事故责任、损失程度等必要支出的一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如果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并非所有类型的鉴定费用都会被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具体还需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面对不满于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情形下,相关方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重新鉴定。但同时也应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及相关要求,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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