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表示接受邀约后果是什么?
2026-02-28海口市律师
未明确表示接受邀约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受要约人明确表达了接受要约的意思时,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从而促使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或者其回应含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判断是否同意了要约内容,则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进而合同也不会因此而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邀约被拒绝后再次邀约有效吗?
邀约被拒绝后再次邀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具体的邀约内容。在合同法领域,一个有效的要约(即邀约)必须得到对方明确的承诺才能形成合同关系。如果第一次邀约被明确拒绝了,则该邀约失效。但若一方在首次邀约被拒后,基于新的条件或情况再次发出邀约,并且另一方对此新的邀约表示接受,则可以认为是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再次邀约是有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一个邀约如果没有得到对方明确且符合要求形式的接受,则该邀约不会自动转化为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有特别约定。
